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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8.35万所,招生1779.75万人,在校生达5378.21万人。
●民办教育吸引了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补充了公共教育资源的不足,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性、个性化的教育需求。
●但我们清醒地看到,民办教育整体发展水平不高,社会声誉有待改善,部分民办学校的学校文化、资金投入、育人能力、师资 队伍建设等方面较为滞后,在党建、领导体制机制、法人财产权、风险防范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少短板和漏洞。
1 民办教育步入分类管理、规范发展新阶段
回顾我国民办教育治理,走过了鼓励社会力量“拾遗补阙”参与办学、“允许合理回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等阶段,正进入分类管理、规范发展新阶段。2016年11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完成新修订,针对近年来制度法规建设跟不上办学实践需要、部分领域存在诸多政策盲区等问题,明确了对民办教育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原则,民办教育立法获得重大突破。随后,教育部等部门先后颁发了若干配套政策文件,明确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等内容,对实现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教育各行其道、各安其位、各显所能、各得其所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实现了稳步增长,无论是学校数量、学生规模,还是其所涵盖的类型、领域都已远远超越了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私立教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2018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8.35万所,招生1779.75万人,在校生达5378.21万人。民办教育吸引了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补充了公共教育资源的不足,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性、个性化的教育需求。具体来看,民办教育增加了学前教育供给,成为我国学前教育的重要力量;民办教育满足了外来务工者子女对基础教育的需求,推动了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民办教育提高了高等教育普及化水平,促进了我国的社会流动。
2 民办教育整体发展水平不高
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民办教育的整体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声誉有待改善,部分民办学校的学校文化、资金投入、育人能力、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较为滞后,在党建、领导体制机制、法人财产权、风险防范机制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和漏洞。
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影响了教育生态。一些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违规招生、掐尖招生,影响正常的招生秩序。一些民办高校领导体制机制不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滞后,财务管理混乱,暗含办学风险。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遇到一些困难和障碍,配套政策需进一步完善,扶持性政策不实,监管不力,部分地区和民办学校犹豫观望。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改革中加以解决。
3 推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加强党的建设是民办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现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教育部指出,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党建工作。要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履行政治责任,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
引导民办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高质量发展。民办学校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目前正值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关键时期,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将公益性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要防止过度营利倾向。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不断提高育人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完善民办学校的董事会制度和校长队伍建设。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董(理)事会是我国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目前我国大多数民办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体制是被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实践证明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今后要不断优化董事会的成员结构和运行机制。吸纳党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进入董事会,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提高董事会的代表性、公益性和透明度,完善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聘任、解聘校长以及修改学校章程等重大事项,需要经过2/3以上组成人员的同意方可通过。完善董事会的监督体系,董事会要自觉接受党代会、教代会、监事会等的监督。要明确校长的任职标准和要求,健全校长的产生程序,保障校长的治校权,特别是要保障校长在干部人事、财务管理、改革创新等方面的决策参与权。
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和政策扶持。要强化和细化分类管理、分类扶持的政策思路。各级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现有民办学校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政府要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发展空间,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各级政府要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管理方式,降低准入门槛,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兴办教育。
实施对民办学校的有效监管。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避免非营利性学校以关联交易等方式抽逃资金,防止以非营利性之名行营利性之实。健全教育行政部门与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打击违规违法办学行为。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特别要防范大型教育集团可能存在的风险。
(作者:刘承波系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一涛系苏州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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