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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章程

2023/05/12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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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章程

(民政部2023年5月10日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教育电视协会。英文译名:The Association of China Education Television,缩写为ACET。

第二条 本会是由教育电视及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ibet国际集团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本会运行和发展全过程,团结和组织全国教育电视工作者,积极推进教育电视行业和协会自身改革发展,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本行业调研工作和专题研究,探索行业发展规律,研讨行业发展规划,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电视事业发展的决策提供服务;

(二)宣传教育电视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推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教育电视行业的建设与发展;

(三)推动行业牢牢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履行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提高新闻舆论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做传播先进思想文化的排头兵;

(四)组织行业内形式多样的合作与交流,整合资源,发挥整体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媒体融合不断深化发展,提高教育电视节目的质量和教育电视行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五)组织教育电视工作者探索教育电视发展规律,开展教育电视理论研究,推动国内外教育电视的学术交流,提高教育电视行业水平,促进教育电视行业向学习型、特色型、精品型发展;

(六)按照中国记协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新闻奖”初评推选办法,组织开展教育电视节目初评推选报送工作;

(七)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岗位培训活动,促进行业从业人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推动行业从业人员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让党和人民放心的教育电视工作者;

(八)为教育电视工作者服务,反映教育电视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育电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多种公益性活动,整合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支持教育电视事业的发展;

(十)依照有关规定,编发《中国教育电视简讯》协会会刊,编辑出版会员论文集,与中国教育电视台共同办好《教育传媒研究》刊物。管理协会网站,及时编发协会相关信息。

(十一)开展有关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团体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国各地教育电视台及相关教育电视机构;

(二)全国各大、中、小学电视节目、音视频制作与播出以及教学科研机构;

(三)全国各级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少儿频道;

(四)全国各地与教育电视相关的其它机构;

(五)全国各地为教育电视服务的相关企业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9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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