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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专项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专项劳务费发放管理,提高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效率,保证协会劳务费支出的合理性、规范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的意见》、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参照广播电视行业通行做法,以及《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劳务费,是指协会组织、参与组织或作为受委托单位主导的节目和论文推选、评审中,邀(聘)请专家参与策划、撰稿、审定等工作以及电视节目制作中参与节目制作人员发生的劳务支出,不包括日常经费和专兼职人员的薪资、奖金、津贴等费用。
第三条 协会在开展专项业务、技术支持等专项业务工作中,应当按照项目约定和业务实际情况,在合法、合规的原则下发放劳务费用。所发放的劳务费用,要有明确的约定,并在发放前对劳务费用加强审核、审批。
第四条 专项劳务费发放标准:
(一)专家参与项目的策划、撰稿、评审等工作,根据项目预算与专家实际付出劳动量、贡献率,以及专家的技术职称、业内学术地位、知名度等综合因素拟定其劳务费,每人每次3千元--1万元之间。
(二)其他参与项目相关工作人员,根据项目预算以及实际付出劳动量、贡献率拟定其劳务费,可一次性支付,原则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5千元。
(三)对于有特殊贡献的项目专家,可根据具体情况相应提高劳务费标准。
第五条 专项劳务费的发放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务规定执行,明确其来源、用途和标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六条 加强专项劳务费的监管机制,确保全程可追溯。在接受上级财务审计、行政审批、纪检监察等工作中,协会要对专项劳务费用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如实报告。对于专项劳务费发放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要求或不合规的行为,应及时纠正。
第七条 专项劳务费发放时须填写《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劳务发放明细及工作量确认表》,经审核批准后按相关流程报销。
第八条 专项劳务费发放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不得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专项劳务费发放时要详细记录收付款信息,包括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银行账号、开户行等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已经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2023年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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