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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教育电视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1/30 16:01


附件: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与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部门规章制度,以及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妥善处理协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主要职责: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完整、准确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协会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支出及结余分配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档案和票据及数据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协会实行“统一领导、委托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协会统一领导下,委托中国教育电视台财务部(以下简称“台财务部”)具体管理和监督反映

第六条 协会设立统一账号,由台财务部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按协会本级和所属各专业委员会设立相应明细账。各专业委员会不得设立账号。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协会预算要做到量入而,开源节流,收支平衡,并争取略有节余。在常务理事会、年会、专项活动、节目制作等工作开展前,协会秘书处要在符合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组织编制预算,经报请会长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协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需要经费支出时,应编制经费预算,会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支出及结余分配管理

第九条 收入管理

(一)根据现有条件,在国家法律、财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充分利用人力、技术、设备、资源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各项收入,用于事业发展需要。

(二)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协会预算,由台财务部负责账户核算和管理,不得私存私放。

第十条 收入来源的范围:

(一)会费收入:团体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根据协会章程缴纳的会费;

(二)提供服务收入: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协会受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而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四)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协会受中宣部、广电总局等教育部以外的其他部委委托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而取得的经费。

(五)捐赠收入、赞助收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国际组织、海外社团等,自觉自愿为协会业务提供各种形式的社会赞助、捐赠等。捐赠、赞助收入,须经协会批准并签订协议,纳入协会预算统一管理。

(六)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上述收入范围以外的其它合法收入等。

十一 协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协会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费、培训费、节目制作费、劳务费、办公、调研费、差旅费、误餐费、交通费、邮寄费等,以及支付相关工作人员的薪酬和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挪做它用。

十二 所有经费收入统一纳入协会账户核算管理,财务部开具社会团体正规会费发票或税务发票。会费收入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国办发〔2020〕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项收入需要缴纳税费的,必须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种、税率等,按时足额的申报和交纳各类税费。

第十四条 支出管理

协会的费用支出,实行按额度审批制度。5千元以下的费用,经秘书长审核、常务副会长签字批准后台财务部予以报销。5千元以上的费用,经秘书长审核、常务副会长签字后由会长签字批准后台财务部予以报销。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五条 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协会聘请的兼职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处实行考勤,并根据秘书长审核签字的考勤表,由台财务部发放薪酬。

第十七条 协会各类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标准以及协会相关规定。对不符合制度规定或相关标准的支出,财务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 各类支出中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事项的,必须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及时足额的代扣代缴和申报。

第十九条 盈余及分配管理

盈余指协会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台财务部按月结账、对账,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写季度财务报告;每年年底前,台财务部要对协会收支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结算,按年度编写协会财务报告,并在次年一季度前将上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送协会秘书处审核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教育部及中国教育电视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台财务部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管理规定及财政部有关公务卡使用要求,办理协会资金结算业务。收入的现金,应及时入账;支付的现金,应符合规定使用范围;超范围和超现金结算起点的支出应以转账方式结算,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业务应使用公务结算和报销。

(二)加强现金管理,超库存现金要及时送交银行,防止被盗、丢失和毁损。

(三)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国教育电视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教电台[2017]6号)。

(四)出纳应及时与会计核对账表,以确保存款的真实准确;结算凭证和印鉴按规定管理;严禁出租、出借账户。

第二十三条 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一)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协会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协会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二)台财务部应加强对应收和暂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清算应收和暂付款项。对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在一年以上,按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

(一)对外投资包括协会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投资。

(二)协会对外投资活动应加强前期决策过程中的可行性论证和中期实施过程中及后期取得各类效益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以实物、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中国教育电视台专项经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协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清偿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要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七章 财务档案、票据及数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档案是指协会财务管理过程中接受或形成的反映协会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资料、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及上级转发的各类财务通知、制度文件等。协会财务档案委托台财务部管理,并严格执行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财务票据是指协会取得收入,对外开具的各类票据,包括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协会财务票据委托台财务部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的申领、开具按照国税总局有关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定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领、开具按照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收据由台财务部购制,根据收款确认单开具。

第三十条 财务数据主要指台财务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协会财务数据委托台财务部管理。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协会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主要包括协会与台财务部互相监督、对外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的财务检查、审计等监督。

第三十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等相关规定,协会对各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一)各专业委员会属于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专业委员会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二)各专业委员会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及时撤销。

(三)各专业委员会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协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各专业委员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四)各专业委员会经协会授权可以代表协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协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各专业委员会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一次在协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财务情况,供会审议监督;年一次在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报告上一届财务情况报告,供大会审议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与台财务部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实行财务审计制度。协会秘书处与台财务部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由秘书长向本届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试行。协会此前制定的财务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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